快快评 | 湿地保护典型案例彰显法治内涵
<div id="content"><p></p><div class="img_box" id="id_imagebox_0" onclick=""><div class="content_img_div perview_img_div"></div></div>2023 年 6 月 1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5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盐城东台法院两则案例入选。两则案例从不同的角度,折射出典型意义(详情)。<p></p><p>其一,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2019 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 196 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p><p>这一案例说明,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平衡。</p><p>其二,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 年 11 月 11 日,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徐某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6 万元。</p><p>在这一案例中,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p><p>透过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湿地保护领域的复杂性。而有了法治手段,就能沉着面对复杂局面,消解难题和痛点,为湿地保护营造一个有序的、温馨的氛围。</p><p>湿地保护,牵涉面很广。既需要加强科研攻关,为各类湿地保护修复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也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直面湿地保护的种种难题和不足,加以针对性应对。</p><p>众所周知,湿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掌握成为相关领域亟待攻克的难题,而超越技术性范畴,我们更直面这样的法治考题:在野生动物、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人类利益之间,如何保持一种自然和谐的关系?显然,我们不仅要加强调查、研判,还要通过公平公正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建立起关于 " 湿地保护 " 这一宏大命题的共识。</p><p>今后,我们还会不断面对各种现实矛盾,但只要坚持科学和法治理念,加强保护和治理,就一定能不断取得新进展,推动湿地保护工程行稳致远。</p><p><strong>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strong></p><div id="recommend_bottom"></div><div id="article_bottom"></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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